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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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21184.80元、罚息4208.10元及复利1638.73元(截止至2021年2月20日止)。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以《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确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74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农行饶平支行已先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径付原告农行饶平支行,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