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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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裕信创汇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旺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重庆铺垭仓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裕信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5389376.27元及截止2020年12月24日的违约金724022.72元,并支付2020年12月25日至本息清偿为止的违约金(以5389376.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裕信创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200000元和资金占用费43500元; 三、被告***、***、***、***、重庆金岭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便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铺垭仓储有限公司、重庆市旺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98元,减半收取28149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