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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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高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陕西高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为4855541.9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9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4倍利率,即4倍LPR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载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13000元,由陕西高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