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沾益区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义龙鹏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义龙万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曲靖市沾益区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金665.071929万元,并支付曲靖市沾益区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金665.071929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曲靖市沾益区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曲靖市沾益区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陈友凤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70元,减半收取90435元,由曲靖市沾益区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35元,由***负担8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