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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贺州市黄洞凉冲水力发电站(普通合伙) 普宁市大南山白水水电站(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8)桂11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贺州市黄洞凉冲水力发电站(普通合伙)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0010.43元及利息(利息以50010.43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在上诉人贺州市黄洞凉冲水力发电站(普通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6950元),公告费6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300元,原审被告***已预交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上诉人贺州市黄洞凉冲水力发电站(普通合伙)、***已预交10041元,上诉人***已预交13900元,上诉人***已预交13900元),合计284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5560元,上诉人贺州市黄洞凉冲水力发电站(普通合伙)、***、***、***、原审被告***、***、***、***、***共同负担284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