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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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告***、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借款本金346630.91元及利息39089.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在本判决第二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对被告***提供贷款抵押的郴州市经济开发区柏树路xxx房屋(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郴房预北湖区字第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708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