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1600元。 二、由被告***于本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9749.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2363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其余36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份数,同时预交上诉费4276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