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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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尔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