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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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泰阳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陕西乾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湖南泰阳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陕西乾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65872元,支付借期内利息67823.34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658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 二、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1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陕西乾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70元(陕西乾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乾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395元,由湖南泰阳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0元(上诉人湖南泰阳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南泰阳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075元,由陕西乾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395元。上述款项于执行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