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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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叮骏物贸有限公司 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陕01民终13115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叮骏物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47895.19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 三、驳回苏州叮骏物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78元,由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8元,由苏州叮骏物贸有限公司负担6278元,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