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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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乐山)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方电气(乐山)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58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8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5倍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东方电气(乐山)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02元,由被告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