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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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111232.32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1076.16元,由申请人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