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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111232.32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1076.16元,由申请人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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