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玉环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玉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喻锦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喻锦39209.6元。 三、驳回原告喻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鉴定费3870元(被告***已预付),合计4487元,由原告喻锦负担19元,由被告***负担4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