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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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周山装饰有限公司 商洛君元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洛南凯富宫商务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洛南县周山装饰有限公司、商洛君元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洛南凯富宫商务酒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089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22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已经归还原告的10000元从借款本息中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4元,由被告***、洛南县周山装饰有限公司、商洛君元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洛南凯富宫商务酒店负担。诉讼保全费2564.5元,由被告***、洛南县周山装饰有限公司、商洛君元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洛南凯富宫商务酒店负担1200元,原告***负担13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