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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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 南充高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7年2月22日原告南充高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产业园工程项目附属工程承包合同》。 二、被告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高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报名费及补偿费共计4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充高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97元,由被告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875元,由原告南充高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