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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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瓮安县浪涛副食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瓮安县浪涛副食批发部欠款人民币五百九十二元(592元)。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经征求原告同意与前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按件计收的全额交纳上诉费,财产类案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