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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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与被告***等于2015年3月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清偿借款本金260585.53元(其中逾期欠供本金3095.89元),利息3338.54元,罚息37.77元,复利40.86元,合计264002.7元(数据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以后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清偿时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律师费132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对借款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肇庆市高要区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肇庆高要不动产权第0××4号】的拍卖、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9元,诉讼保全费1906元,合共46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