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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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 象山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示壹街区商业广场1幢1单元707号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被告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壹街区商业广场1幢1单元707号房的延期交房违约金130863元; 三、被告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壹街区商业广场1幢1单元707号房的延期办证违约金(以房款90.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房屋权属证书实际交付之日止); 四、被告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壹街区商业广场1幢1单元707号房的中央空调补贴金2107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涉一至四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保全费1662元,合计3258元,由被告宁波申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