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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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凤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凤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工程款973532.74元及利息(以973532.7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本诉被告凤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本诉原告***鉴定费108836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凤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536元,减半收取计102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68元,由本诉原告***负担4286元,本诉被告凤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9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741.20元,由反诉原告凤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