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47,341.03元及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以未清偿代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即3.85%,从2021年01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