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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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无锡市山明电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6609号 原告:无锡市山明电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岳夏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培昌,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山明电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山明电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无锡市山明电梯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