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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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0520元(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05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或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