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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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德丰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德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5491元和截至2020年12月25日的利息692175.22元(两项共计1297666.22元),并支付以6054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12月2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31元,由原告***承担3425元,由被告云南德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5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