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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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以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