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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万予贸易有限公司
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
锦江区鑫欣源五金商贸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锦江区鑫欣源五金商贸部、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西万予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务承兑汇票款项4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2日起计算至票款40万元全部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被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锦江区鑫欣源五金商贸部、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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