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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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尚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尚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欠款本金37739.6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尚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消费欠款本金37739.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10月7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尚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中尚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负担63元,被告***负担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