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3219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期内利息321900元之和为基数按编号为811082270962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289710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以及期内利息289710元之和为基数按编号为811082270975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70元,由***、***负担。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