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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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繁昌县明辉服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繁昌县明辉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735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计2702元,由被告繁昌县明辉服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财产保全费2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被告繁昌县明辉服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