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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神舟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汽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款项765933.20元; 如被告江苏神舟车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汽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18元,减半收取38059元,由原告广汽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负担32329元,由被告江苏神舟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30元。 原告广汽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苏神舟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