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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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利息26411.3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774.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