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南恒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淮南恒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空港恒大时代新城05地块-高层-29栋407房屋的《新滨湖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编号为G0274422)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202104230043)为无效合同; 二、淮南恒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320217元; 三、原告***收到上述房款后需及时配合被告淮南恒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111元,由原告***及被告淮南恒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15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