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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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口鑫隆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口鑫隆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文章中载有原告肖像的照片; 二、被告海口鑫隆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柯雷思保罗”(微信号:×××)中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海口鑫隆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海口鑫隆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及公证费286元,以上共计14 28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负担357元(已交纳),由被告海口鑫隆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6元(原告***已交纳,被告海口鑫隆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海口鑫隆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