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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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支付租金153000元和违约金33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25448元(已减半收取)由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负担11364元、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负担14084元;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予以退回14084元。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08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拒不交纳的,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896元,由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负担22728元、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负担28168元;广东省汕头中食集团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2728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汕头市恒丰制革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728元,经其书面申请,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