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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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金氏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金氏门业有限公司货款62,3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金氏门业有限公司以下利息:第一部分:以20,000元为基数的自2017年12月29日起、以8,024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1月23日起、以1,350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3月3日起、以1,891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3月20日起、以5,087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4月13日起、以2,425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4,177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6月3日起、以2,696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8月6日起、以1,624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8月21日起、以6,915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11月10日起、以1,352元为基数的自2018年12月18日起、以6,850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第二部分:以62,39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