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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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武汉清能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武汉清能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洪XXX)于2019年11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武汉清能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毛坦村清能·清江锦城X地块X栋X层X号房的网签注销备案手续,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清能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9721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清能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20000元; 五、驳回原告武汉清能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9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