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云资(宁波)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认购款93820元; 二、被告中海云资(宁波)控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诺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负担17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067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缴,两被告应与上述判项一并迳付原告1067元。公告费26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与上述判项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