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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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书》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号牌为粤A×××××、粤A×××××、粤A×××××的华菱之星牌车辆登记所有人由原告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的过户和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9413.48元、违约金246.96元、保险费(含车船税)4480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负担206元。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