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赛诺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赛诺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0062.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赛诺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