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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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华旭宝五金橡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45229.64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3512.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1.78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53.19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481.2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3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