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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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87664.39元、截至2021年4月25日的利息7863.66元、罚息和复利597.29元,并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时止,以未归还的贷款本金87664.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xxx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