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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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市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海洲街道康桥名城X幢X单元XXX室房屋【浙(2017)海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抵押担保财产,用于优先清偿申请人嘉兴市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2550000元、律师代理费255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25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申请人嘉兴市浩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申请。 申请费705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