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沈河区鑫亿名媛女装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市沈河区鑫亿名媛女装店货款803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市沈河区鑫亿名媛女装店逾期给付货款利息以8038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市沈河区鑫亿名媛女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