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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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维修费618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