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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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京津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跨日品牌文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94325号 原告: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越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渊,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津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桂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引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跨日品牌文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本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宗友,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杰,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津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跨日品牌文化有限公司、被告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巫霁 审判员乔迪 审判员胡晓霞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铁星 书记员耿培淋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