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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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36,517.5元(截止至2019年9月10日),本息共计486,517.5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并以3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街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作区中超金色尚都1号楼010701室、中超金色尚都6号楼000116室(不动产证号:黑房权证合作区字第××号、黑房权证合作区自第S201433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5.88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