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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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鸡西龙江炭素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宏强电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哈尔滨市宏强电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繁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龙江炭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云江,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市宏强电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强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鸡西中院)(2019)黑03执异18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申请执行鸡西龙江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宏强公司称,本案执行依据是鸡西中院(2008)鸡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因该判决确认的债权实际施工人是宏强公司,故宏强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三建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宏强公司,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为宏强公司。宏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宏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鸡西中院(2008)鸡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3、债权转让协议书;4、利息计算表;5、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光盘一份。三建公司称,双方债权转让真实。请求支持宏强公司的变更申请。 鸡西中院查明,三建公司诉龙江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该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鸡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判令:龙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三建公司工程款853,969.22元,于2000年10月10日起给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果龙江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0元由龙江公司负担。2008年12月17日三建公司申请执行,该院于2008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鸡中法执字第6号。2019年3月15日,三建公司与宏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999年宏强公司借用三建公司资质承建龙江公司车间电器设备安装工程。鸡西中院作出(2008)鸡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因该笔工程款实际权利人为宏强公司,故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该判决确定的工程款853,969.22元、利息归宏强公司;法定迟延履行金由宏强公司承继。2019年3月18日三建公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宏强公司提交的光盘,不能证明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龙江公司。另查明,三建公司系1993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宏强公司系1998年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中院认为,本案应对债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三建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宏强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事实清楚。虽然判决认定1999年三建公司下属电器安装分公司为龙江公司进行电器设备安装,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下属企业为宏强公司,且宏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工程为其施工,故没有证据证实宏强公司与三建公司之间债权真实存在。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宏强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鸡西中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黑03执异185号执行裁定,驳回宏强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复议申请人宏强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宏强公司借用三建公司资质为被执行人施工,是实际施工人,其对该债权享有权利;2.宏强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真实,三建公司及宏强公司对协议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该协议不存在违法和无效事由,依法应予以变更申请执行人;3.鸡西中院审查宏强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该工程为其施工错误,为何转让债权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4.《债权转让协议》是否通知债务人的问题,鸡西中院对录像光盘不予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鸡西中院(2019)黑03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依法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宏强公司。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鸡西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三建公司与宏强公司就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转让达成书面转让协议,三建公司对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复议申请人宏强公司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宏强公司的复议请求应予支持。鸡西中院(2019)黑03执异185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3执异18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效国 审判员 李瑞新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鹏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