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0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人民币10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已预交),由广西得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