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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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0026.51元及利息(以8341.5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算;以845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算;以1322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