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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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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借款本金计人民币70608.2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1年5月25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为1713.6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且上述三者之和折算后的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实现债权费用计人民币1200元;

三、被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对上述一至二项的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83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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