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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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婺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3335.83元,其中27448.69元由其直接汇入原告***(原告***的指定收款人)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33的账户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返还被告***垫付费用5887.14元,该款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直接汇入被告***在交通银行郑州北三环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07的账户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被告***负担(已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